课程名称:比较合同法
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或根据专业方案确定。
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
负责人: 王军教授
所属院系: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
电话:010-64493701,E-mail: law@uibe.edu.cn
教学对象: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考核方式: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每月一次,上交要求的课程论文或调查报告
期中考试,开卷考试
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
其中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10%,期末考试占80%
出勤要求:学生出勤不得少于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教师可根据考勤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参加考试、是否扣分。
课程简介
比较合同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具有法学院的鲜明特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多年来着力于培养涉外经贸的特色法律人才。该课程的内容主要是讲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以及中国的合同法律,就各国主要合同法律制度及实际案例进行比较。该课程自1991年以来开设,经过十七年的教学实践,其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风格独特,采用案例分析和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教材配套完整,师资配备优秀。现已相当成熟,在本科高年级、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等均有相应程度的开设。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懂得如何将所学的法律原理用来解决实际合同纠纷。
教学内容
第一章 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并了解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发展历史。
[教学重点]
重点为合同的概念,以及与其他债的区别。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定义
教学时数:1.5
一、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 合同是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 英美大陆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时数:1.5
一、 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
二、 美国合同法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
三、大陆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教学总时数:3
[思考题]
1.合同与其他债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2. 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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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订立的要素,要约和承诺的概念、方式、内容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订立的法律意义。
[教学重点]
重点为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以及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要约
教学时数:3
一、 要约的定义
二、 决定要约是否成立的重要意义
三、 要约的终止
第二节 承诺
教学时数:3
一、 承诺的方式
二、 承诺的内容
三、 承诺生效的时间
教学总时数:6
[思考题]
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2、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 《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歧的 ?
3、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 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制度是什么 ?
4、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
5、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 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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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对价、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违反公共政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及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后果。
[教学重点]
重点为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构成要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以及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对价
教学时数:6
一、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二、“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三、对价制定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定的改革
(二)对价制定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三、 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教学时数:3
一、 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
二、 欺诈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三、 欺诈行为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四、 违反欺诈行为法的后果
第四节 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发展的公共政策
三、 法院对制定法中的公共政策的贯彻
四、 反对“没收”的原则与合同的强制执行
五、 缓和严厉惩治后果的方法
第五节 错误
教学时数:3
一、 错误的定义
二、 共同错误
三、 单方错误
四、 合同因错误而无效的后果
第六节 不正确说明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撤销合同的条件
三、 撤销合同权利的行使及其后果
第七节 胁迫
教学时数:2
一、 概说
二、 胁迫的构成条件
三、 胁迫的后果
第八节 不正当影响
教学时数:1
一、 概说
二、 不正当影响的构成条件
三、 不正当影响的后果
第九节 显失公平
教学时数:3
一、 显失公平制度的演变
二、 显失公平的构成
三、 显失公平的后果
教学总时数:27
[思考题]
1、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2、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3、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4、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5、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
6、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 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订立的后果是什么?
7、法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
8、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9、英美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
10、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法院在实践中发展了哪些例外?
11、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的?
12、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3、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4、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国的什么制度?
15、什么叫欺诈?简述英美和法国有关欺诈的法律制度?
16、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17、什么叫经济胁迫?其法律后果如何?
18、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比较英、美、法、德各国关于欺诈的制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思考其中哪些制度是较好的制度?
19、从动机、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对英、美、法、德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胁迫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归纳出一套你认为理想的规则?
20、在发展现代的显失公平制度方面,英、美、法、德各国的做法哪些较开放? 哪些较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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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合同内容确定、合同解释和变更的规则,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事由。
[教学重点]
重点为合同内容确定的口头证据规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交易过程、管理和履行过程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以及合同履行不能和目的落空的构成要件和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内容的确定
教学时数:3
一、 口头证据规则的含义
二、 不可分割的书面协议与可分割的书面协议
三、 平行协议规则
四、 证明不存在有强制力的书面协议的证据
五、 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的修改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教学时数:3
一、 概说
二、 依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
三、 依合理标准解释合同
四、 合同的法律解释
五、 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六、 交易过程、惯例和履行过程的作用
第三节 合同的补缺
教学时数:2
一、 合同内容缺漏的出现及其原因
二、 合同补缺的基本步骤
三、 依共同的默示意图补缺
四、 依推定意图补缺
五、 依法律的规定补缺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
教学时数:1
一、 依协议修改合同
二、 通过和解减轻或免除合同义务
三、 弃权
第五节 履行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
教学时数:3
一、 因另一方不履约而免责
二、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三、 因目的落空而免责
四、 履行不能与目的落空的后果
教学总时数:12
[思考题]
1、什么是有关合同解释的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各国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协调这两种主义的?
2、分析“合同受挫”、“履行不能”、“不可抗力”、履约“嗣后不能”和“交易基础的瑕疵”等理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分析它们在政策倾向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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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以及救济的种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恢复原状。
[教学重点]
重点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受损害方在另一方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时数:1
一、中止履行的权利
二、给违约方自行补救机会的义务
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二节 违约救济
教学时数:3.5
一、违约救济的历史演变
二、确定救济手段的基本政策
三、损害赔偿
四、实际履行
五、禁令
六、恢复原状
七、合同的重写
第三节 预期违约
教学时数:1.5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
二、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三、相对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教学总时数:6
[思考题]
1、涉及违约的受损害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各国法律确立的制度有哪些 这些制度的差异和共同点有哪些 ?
2、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关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存在着哪些差异?
3、参照各国的制度,你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否加以限制和调整? 在何种情况下加以限制和调整?
比较合同法课程进度表(按周分配)
第一周 |
第一章 总论 |
第二周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要约) |
第三周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承诺) |
第四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对价) |
第五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对价) |
第六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
第七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
第八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 |
第九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节 错误) |
第十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六节 不正确说明) |
第十一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七节 胁迫——第八节 不正当影响) |
第十二周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九节 显失公平) |
第十三周 |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一节 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内容的确定) |
第十四周 |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
第十五周 |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三节 合同的补缺——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 |
第十六周 |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五节 履行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 |
第十七周 |
第五章 违约救济及其救济措施(第一节 受损害方在另一方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违约救济) |
第十八周 |
第五章 违约救济及其救济措施(第二节 违约救济——第三节 预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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